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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及退休再雇佣规定

登录No. JCN-01-16


1 目的

本规定,制定了重机(中国)投资的正式员工的退休制度,并对员工退休后,根据公司的需要,判断可以作为退休再雇佣的情况下,对其退休再雇佣协议以及工资、保险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重机(中国)投资的正式员工。

3 退休制度

3.1

根据国家法律(202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根据管理职女性员工本人的意向,亦可选择放弃管理职身份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3.2

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雇佣的形式:退休再雇佣。

4 退休再雇佣

4.1

根据国家法律(2026年7月1日实施《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4.2 再雇佣条件

① 以公司需求为前提,在业务/技术上非常优秀的人员或市场上稀缺的人员(高价值人材)、能够保证身体健康(无慢性病、急性病者等)、在公司期间无无故缺勤/惩戒/处分的人员等,经总经理批准后适用退休再雇佣制度。其中,现地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的再雇佣由日本总公司人事部决定。

② 再雇佣手续实施前,退休手续需全部办理完毕。

4.3 再雇佣年龄上限

  • 男性管理职、职制、一般职:65岁
  • 女性职制、一般职:60岁

4.4 再雇佣协议期限

需签订再雇佣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每1年更新一次,协议期满30日前办理协议是否更新手续。

4.5

因为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在办理完法定退休后会自动中止,因此公司将另行购买雇主责任险及缴纳工伤保险。

5 退休再雇佣工资及福利制度

5.1 职务

管理职/职制:原则上无职务;但可视公司实际需求而定;现地副总经理级以上职务由日本总公司人事部决定。

5.2 再雇佣工资设定

根据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津贴+技术津贴+日语津贴)合计金额即标准工资的70%~100%进行计算(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规定: - 管理职:70%~100%(需与再雇佣前承担职责完全一致,且能100%出色完成工作的管理职为100%) - 职制:70%~90% - 一般职:70%~80%

5.3 加薪基准

原则上无定期加薪;在续订再雇佣协议时,可以综合考虑、重新评估职责和绩效表现后,重新设定(上涨/下调都可以)。加薪原则上不得高于社内正式员工的加薪率。

5.4 奖金基准

与正式员工同人事考评期间,按照正式员工的奖金指导方针实施,且与业绩评价挂钩;以评价实施时的身份为基准支付奖金。

5.5 有薪休假基准

再雇佣期间可以享受1年5天的有薪休假;期间内剩余未休的有薪假视为自动放弃。

5.6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准

1年期间合计病假10日(含)内,病假工资一律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60%进行计算并发放;10日以上~30日期间,不支付工资。

5.7

再雇佣员工发生加班时,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发放。

5.8 其他福利制度享受基准

等同正式员工(例:「员工庆丧规定」、补充商业保险等)

6 再雇佣协议的解除

6.1

由于健康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适任工作,且对部门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雇佣部门可以向人事总务部提出解聘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判断需中途解除再雇佣协议的,提前1个月通知再雇佣员工本人后,可在再雇佣协议期满前终止协议。再雇佣员工的中途解聘,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6.2

再雇佣期间累计病假达到30天时,根据公司判断,可解除再雇佣协议。

7 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人事总务部。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2.4.5 2019.5.21 2023.4.1 2025.4.1 2026.7.1
制定 改定 改定 改定 改定